當事人無權請求調整已履行完畢的違約金————綠鼎置業(yè)公司訴霍邱縣國土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當事人享有違約金調整請求權,只能針對尚未履行完畢的違約金條款;對已經支付的違約金,當事人不享有違約金調整請求權。 案由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號 :(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67號 (2014)皖民四終字第00331號審理法院 :一審: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法院認為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綠鼎置業(yè)公司與霍邱縣國土局在履行過程中均有違約行為,霍邱縣國土局依據合同約定以及雙方違約的事實,收取綠鼎置業(yè)公司的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綠鼎置業(yè)公司提出應由長集鎮(zhèn)政府打通步行街東出口通道的時間2013年5月16日作為霍邱縣國土局實際交付土地的時間并以此計算霍邱縣國土局應承擔的違約金,要求霍邱縣國土局返還多收取的違約金,因該通道不在競拍土地范圍,拆遷工作陸續(xù)進行,對其進場施工是否造成影響證據不充分,且雙方已經就合同履行完畢。
法院判決
判決駁回綠鼎置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論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調整請求權不及于已履行的違約金 首先,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在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首要方法便是文義解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使用的文字上為“約定的違約金”即表明違約金尚處于“約定”而非“履行”階段,享有調整請求權的僅局限于尚未履行完畢的違約金?! ∑浯?,從立法上的請求權規(guī)范體系角度看,支付違約金系獨立的意思表示。已經支付的違約金,當事人只能基于意思表示的真實與否訴請法院撤銷該意思表示。如當事人基于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支付過高的違約金,法律并無干涉的必要。 2.綠鼎置業(yè)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意思表示并非不真實,其不得請求撤銷、變更 第一,綠鼎置業(yè)公司不得依據重大誤解請求撤銷、變更??梢砸罁卮笳`解或者錯誤請求撤銷、變更的,應當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存在錯誤認識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錯誤認識的對方當事人并無請求撤銷、變更的權利。本案中綠鼎置業(yè)公司認為是霍邱縣國土局而非其自身存在計算上的數量錯誤。 第二,霍邱縣國土局的行為不構成脅迫。從本案客觀事實來看,霍邱縣國土局的計算違約金時可能存在某些認知上的錯誤,其通知內容也不過是如不按照本通知支付違約金,將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等,難謂霍邱縣國土局存在脅迫意圖以及其行為存在不法性。 第三,從一般合理人的角度看,霍邱縣國土局在收到綠鼎置業(yè)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時,其有合理理由相信雙方就違約金支付問題達成一致。霍邱縣國土局依據其自身理解向綠鼎置業(yè)公司發(fā)出通知,要求綠鼎置業(yè)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綠鼎置業(yè)公司接到該通知后按照通知的內容履行了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站在客觀的一般交易者看來,雙方對支付違約金的行為達成了一致意見。即便綠鼎置業(yè)公司內心并不愿意支付或者內心認為支付違約金不當,僅是綠鼎置業(yè)公司自身內心真意保留,在霍邱縣國土局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其內心真實想法的情形下,綠鼎置業(yè)公司主張其支付違約金的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一般不應支持。